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0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 陳甲淑女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⑴被繼承人 甲進丁 之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甲 黃金蘭 之繼承系統表,⑵起訴狀上被告 甲洪鬆 、 黃甲金蘭 、 甲旺 之除戶戶籍謄本,⑶被告 陳甲秋香 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追加被告 黃文崇 、 黃文德 、 翁黃碧鑾 之住所及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一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陳甲秋香、 甲財旺 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另追加被告黃文崇、黃文德、翁黃碧鑾均未記載渠等之住所或居所,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書記官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