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字第14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被   告  許佳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街○○○號,自應由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蕭欣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