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七О號
被告甲○○具保人 鍾盷珍 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鍾盷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鍾盷珍繳納現金後,已將之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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