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字第46號原告 黃美甄
陳亭妏 (原名 陳世芬 )
陳東弘
張綺芳 張皓閔
柯莉雯 周貞惠 周芳惠 周純惠 周幸惠 陳 汪玉雲 盧郁璇 洪明賢
陳赫誠 謝長廷 姜博瑄
秦語均 (原名 秦逸琪 )
莫淑萍
廖甄妮
張佑誠 (原名 張立驊 )
洪巧齡 李昆達 江彥駸 許儀誠 高秀華
蔡美杏
蔡純美 張自立
蔣承毅 陳永浩 吳惠燕 共同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 律師被告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 律師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