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0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東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姚孟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簡字第17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後,於民國109年1月17日 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竟不思警惕,明知大麻、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且咖啡包含有各級毒品成分,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販賣,㈠其為成年人,竟與少年楊○恩(91年6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涉行為另由少年法庭處理)共同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販賣摻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之犯意聯絡,於109年6月2日,前往桃園市龜山區興華一街272巷前,以新臺幣1萬8000元,販賣20包咖啡包與5公克之愷他命與 謝仁龍 ;㈡復與微信暱稱「猴」圖樣、「車」圖樣、「火」圖樣之人(現命警追查中),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含第二級、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成分咖啡包與含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成分梅片之犯意,於109年7月14日購入如附表編號1至3之愷他命、附表編號5至22之咖啡包、附表編號24梅片等物,伺機以微信通訊軟體販賣;㈢復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犯意,於不詳時地,取得附表編號4第二級毒品大麻及編號2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若干及附表編號25至32含附表所示成分之毒品而持有之。 嗣經警 於109年7月15日中午12時30分許查獲,並在其身上扣得如附表所示毒品、手機7支、分裝袋35包、吸食器13組等物。因認被告上開㈠行為,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就上開㈡行為,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第3項、第4項販賣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未遂罪嫌;就上開㈢行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起訴時之住、居所或所在地均不在本院轄區:
就被告所涉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50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後,於110年1月26日繫屬於本院,有同署110年1月25日丙○○德翔109少連偵350字第1100007824號函上之本院收狀戳章及檢附之起訴書為證(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18頁)。另本件繫屬於本院時,被告戶籍乃設在臺北○○○○○○○○○,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又被告於109年7月16日偵查中雖稱其係籍設臺北市○○區○○街000號4樓(下稱士林地址),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下稱三重地址)等語(見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50號【下稱偵卷】第307頁),惟於本件繫屬於本院後之110年2月16日,被告因發生車禍而接受急診治療,當時受有右側硬腦膜下出血、左側血胸等傷勢,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10年3月22日診斷證明書影本1份可憑(見本院卷第201頁),再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我不記得我110年1月間即發生車禍前住哪裡,但發生車禍時我已經沒有住在上開三重地址等語(見本院卷第252頁),復經詢問證人即被告父親甲○○有關被告於110年1月間居住地點,其證稱:我不知道被告他當時住何處,但上開士林地址是我姐姐家,他實際上並未住士林地址;三重地址是我名下的房子,我租給我哥哥住,我與被告都沒有住三重地址;我住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下稱蘆洲地址),但被告於110年1月間並無與我同住等語(見本院卷第254頁),是參被告與證人甲○○上開陳述,均無法認定被告於本件繫屬於本院時有居住在上開士林地址或三重地址,或居住在甲○○所住之蘆洲地址。另被告當時亦未有因案在監在押而所在地位在○○○○○○○○之事實,有其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可考(見本院卷第77頁)。是以此部分既無從認定本件繫屬於本院時被告之住、居所或所在地在本院轄區,本院即無從因此取得本件之管轄權。
㈡被告犯罪地均不在本院轄區:
⒈公訴意旨㈠部分:
就檢察官此部分所起訴被告涉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依起訴書之記載,被告之犯罪地即毒品交易地點,係位在桃園市龜山區興華一街272巷,並不在本院轄區。
⒉公訴意旨㈡部分:
就檢察官此部分所起訴被告涉嫌販賣第二、三、四級毒品未遂罪嫌,起訴書並未記載被告購入上開毒品及伺機以微信通訊軟體販賣之犯罪地點,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亦均未供稱其此部分之行為地為何,惟依證人即與被告同時被查獲之少年楊○恩於警詢及偵訊中證稱:被告上開所購入毒品中之毒品咖啡包,係109年7月14日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向他人買的等語(見偵卷第39頁、第299頁),堪認部分行為地係在臺北市萬華區。另依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此部分所涉犯罪事實供稱:忘記了,想不起來等語(見本院第251頁),而無從探究此部分其餘犯罪事實之行為地點。再依被告係於109年7月14日在上開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購入毒品咖啡包後,即於翌(15)日中午12時30分許為警中午12時30分許在同一地點為警查獲,則從形式上觀之,被告於購入上開毒品咖啡包後至為警查獲前,主要應係待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地址。另被告此部分被訴犯罪事實既係自109年7月14日購入毒品後伺機販賣而未遂,可見尚無具體販賣交易既遂之犯罪結果地發生。是從現有卷證資料及被告此部分被訴事實,尚無從認其此部分之犯罪地係發生在本院轄區。
⒊公訴意旨㈢部分:
就檢察官此部分所起訴被告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罪嫌,依起訴書之記載可知,被告最終係於109年7月15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上開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地址為警查獲其持有此部分之第二級毒品,惟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均未供稱其所持有之此部分第二級毒品係從何時、何地起持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亦供稱其已忘記是在何處取得這些毒品等語(見本院卷第251頁),故由上開事證觀之,僅足認定被告持有此部分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罪地係在臺北市萬華區,而無法認定此部分犯罪地有發生在本院轄區。
㈢另就公訴意旨㈠部分,依起訴書形式上所載,被告與少年楊○
恩之間存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數人共犯一罪情形,是被告就此部分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與少年楊○恩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固為相牽連案件。惟查,本件繫屬於本院時,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以及犯罪地,均不在本院轄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且當時少年楊○恩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亦尚未經檢察官起訴而繫屬於法院,檢察官係至110年7月27日始以110年度少偵字第48號起訴書另行提起公訴,並於110年8月19日始繫屬於本院少年法庭,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8月19日丙○○錫和110少偵48字第1100074017號上之本院收狀戳可考(見本院卷第291頁至第299頁)。是以本件繫屬於本院時,本院即非依刑事訴訟法第5條所規定之具有固有管轄權之管轄法院,況檢察官係於本件起訴後始對少年楊○恩另行提起公訴,並非以追加起訴方式補正本院對被告本件案件之管轄權,自不因嗣後相牽連案件另行繫屬於本院,而溯及使本院取得管轄權。
四、綜上,本件被告犯罪時之犯罪地、住居所地及所在地均非在本院之管轄區域,本院對之自無管轄權,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參以被告現行主要在北部地區就醫及本件主要犯罪地之一在臺北市萬華區,為期審理調查之便,爰移送於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林翊臻
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惠敏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附表:
編號毒品名稱鑑驗結果1白色或透明晶體12包(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11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檢體編號C0000000-0)鑑驗為愷他命2白色粉末1包,內含2小包(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11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檢體編號C0000000-0)鑑驗為愷他命3白色粉末1包(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11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㈡檢體編號C0000000-0)鑑驗為愷他命4煙草6包(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9月2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5050號鑑定書;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0號)鑑定結果為大麻,淨重33.59公克5虎圖案咖啡包106包(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12月4日刑鑑字第1090083483號鑑定書;現場編號1)鑑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6涼水攤圖案咖啡包32包(同上鑑定書;現場編號2)鑑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7馬力歐圖案咖啡包257包(同上鑑定書;現場編號3)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8紅眼鏡圖案咖啡包643包(同上鑑定書;現場編號4)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9Instagram圖案咖啡包106包(同上鑑定書;現場編號5)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10翅膀圖案咖啡包1656包(同上鑑定書;現場編號6)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11Unique圖案咖啡包125包(同上鑑定書;現場編號7)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12cookies圖案咖啡包906包(同上鑑定書;現場編號8)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芬納西泮 13天使圖案咖啡包8包(同上鑑定書;現場編號9)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14STARS圖案咖啡包10包(同上鑑定書;現場編號10)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芬納西泮15加多寶圖案咖啡包42包(同上鑑定書;現場編號11)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16 王老吉 圖案咖啡包2包(同上鑑定書;現場編號12)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第三級毒品)17阿兩圖案咖啡包4包(同上鑑定書;現場編號14)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18白底紅字叉箭頭圖案咖啡包3包(同上鑑定書;現場編號15)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芬納西泮19COCOA圖案咖啡包3包(同上鑑定書;現場編號16)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20花圖案咖啡包3包(同上鑑定書;現場編號17)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21AAPE圖案咖啡包12包(同上鑑定書;現場編號18)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22小新圖案咖啡包1包(同上鑑定書;現場編號19)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23疑似甲基安非他命8包(同上鑑定書;現場編號21;分為2大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總純質淨重7.89公克24毒品梅片40包(同上鑑定書;現場編號22)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25不明藥丸(橘色)11包(同上鑑定書;現場編號23)編號23-1檢出㈠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編號23-2檢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編號23-3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26疑似一粒眠8顆(同上鑑定書;現場編號24)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27不明藥丸(橢圓淡橘色色)9包(同上鑑定書;現場編號25)編號25-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編號25-2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等28咖啡包樣品(粉末)8包(同上鑑定書;現場編號26)編號26-1至26-4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編號26-5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硝西泮29不明藥丸(紅色心型)5包(同上鑑定書;現場編號28)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30不明藥丸(藍色)2包(同上鑑定書;現場編號29)編號29-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編號29-2、29-3檢出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31不明藥丸(黃綠色)1包(同上鑑定書;現場編號30)檢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32不明藥丸(深綠色)1包(同上鑑定書;現場編號3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甲苯基乙基胺戊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