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朝庭
紀婉如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890號、109年度偵字第36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皮夾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書所記載。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規定。查本案被告因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犯罪嫌疑不足,以109年度偵字第363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考。
然本件查獲扣案皮夾壹個,係仿冒CHANEL商標之物品,屬於仿冒商標商品,有鑑定證明書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該扣案物品,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附件: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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