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勞執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執字第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騰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處理法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之薪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結論欄所載,相對人同意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伍拾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積欠聲請人之薪資,勞資雙方已於民國95年12月1日至新竹縣政府社會局勞資關係課申請協調,並達成協議,資方依調解紀錄應於95年1月3日前給付勞方應得之薪資,惟資方迄未給付勞方薪資,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各如主文所示之金額,詎迄今均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竹縣政府95年12月1日府勞資字第0950164589號函所附之相對人與聲請人薪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永榮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