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新北 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6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29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23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68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世榮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4172號、111年度偵字第10957、9256、11988、17618、23114、36304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332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
一、鄭世榮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4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42所示之刑。
二、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鄭世榮(下逕稱其名)所犯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93號卷二(下稱訴字第1293號卷)第32至36頁】,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鄭世榮的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
(一)鄭世榮、 王詩鈞 (由本院另為判決)、 曾信豪 (由本院另為判決)、 新井豐 (經本院通緝中)、 張鈞皓 (由本院另行審結)等人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 小偉 」之人共同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並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而分別由鄭世榮擔任提款「車手」,新井豐、王詩鈞、曾信豪擔任組織中「收水」(按即向車手收取款項,三人分別擔任第一層至第三層收水)的角色,另由張鈞皓擔任組織中「照水」(按即監控車手)的角色。鄭世榮、王詩鈞、曾信豪、新井豐、張鈞皓與所屬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得 簡祐稜 (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郭慶霖 (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鍾思吟 (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鍾思吟郵局帳戶),再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詐欺時間及方式,詐騙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告訴人,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時間,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款項匯入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匯入帳戶後,由張鈞皓監視鄭世榮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提領時間及提領地點,分別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提領金額,再由鄭世榮分別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交付時間及地點,將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款項,以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方式交付與新井豐,新井豐復於民國110年9月18日19時58分許至金城路3段93巷口,將該等款項轉交與王詩鈞,王詩鈞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於同 日20時4分許,至 新北市 土城區延和路250巷延和公園內,將該等款項丟在公園內花圃以代交付曾信豪,曾信豪取得該等款項後,即依「小偉」指示,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台北轉運站,將該等款項放置於台北轉運站內之指定置物櫃,以代交付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而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以製造金流斷點。
(二)鄭世榮與 曾浩偉 (由本院另行審結)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集團成員取得鍾思吟郵局帳戶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再以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詐欺時間及方式,詐欺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告訴人,致其陷於錯誤,而如於附表三編號1所示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匯入帳戶。嗣由鄭世榮擔任照水,由擔任提款車手之曾浩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鄭世榮一同至新北市○○區○○路000號,於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提領時間及地點,將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提領金額提領一空,並將領得款項交付與新井豐(應另由檢察官偵辦),而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以製造金流斷點。
(三)鄭世榮及曾浩偉(由本院另行審理)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五編號1至19所示之人頭帳戶及以如附表六所示之詐欺時間及方式,詐欺如附表六所示告訴人,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六所示寄送時間,將如附表六所示寄送物品,寄至如附表六所示地點,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得如附表五編號20至21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三編號2至34所示詐欺時間及方式,詐騙如附表三編號2至34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三編號2至34所示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三編號2至34所示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三編號2至34所示匯入帳戶,後鄭世榮及曾浩偉一同行動,而於如附表四編號2至34所示提領時間及地點,分別將如附表四編號2至所示提領金額領出後,再將該等款項全數交付與張鈞皓及新井豐,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以製造金流斷點。鄭世榮因上開(一)、(二)、(三)所示提領及照水行為,共獲有所提領款項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報酬。
二、本案犯罪證據,除應補充下列證據外,其餘均引用附件一、附件二及附件三即檢察官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的記載:
(一)鄭世榮於112年3月3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見本院訴字第1293號卷第32至36、42頁)。
(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9日儲字第1120008872號函及附件【見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89號卷(下稱金訴字第1689號卷)第213至232頁】。
(三)中國信託商業鋹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5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02957號函及附件(見本院金訴字第1689號卷第233至239頁)。
(四)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2年1月9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20100060號函及附件(見本院金訴字第1689號卷第241至243頁)。
(五) 黃信程 之合庫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689號卷第249至251頁)。
(六)提款熱點表【見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320號卷第41頁、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114號卷(下稱偵字第23114號卷)第191頁】。
(七)同案被告曾浩偉衣著特徵照片2紙(見偵字第23114號卷第193至195頁)。
(八)鄭世榮衣著特徵照片2紙(見偵字第23114號卷第197至199頁)。
三、論罪科刑:
(一)法條構成要件的說明: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①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②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③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行為人如有上開行為,即該當於洗錢行為,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處罰。依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之規定,刑法第339條之4是屬於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特定犯罪,先予敘明。本案鄭世榮擔任車手,而將收得款項交付與新井豐及張鈞皓,該手法即是透過層轉方式使該等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遭到隱匿,且被告主觀上對於其行為將造成掩飾、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結果應屬明知,猶仍執意為之,自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洗錢行為。
(二)罪名及罪數關係:
1、鄭世榮擔任車手及照水的行為,是詐欺取財及洗錢的構成要件行為,而促成詐欺集團得以順利完成詐欺取財及洗錢的犯行,足徵鄭世榮是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該詐欺取財犯罪之分工,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犯罪之結果,鄭世榮自應就其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鄭世榮接受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的指示提領款項及交款,而本案詐欺集團除鄭世榮外,尚有曾信豪、新井豐、張鈞皓、王詩鈞、曾浩偉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一節,已經本院認定如前,足認包含鄭世榮至少有3人以上共犯本案,是核鄭世榮就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三及附表四編號1至34所為,均是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六編號1所為,是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2、鄭世榮就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犯行,與王詩鈞、新井豐、張鈞皓、曾信豪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另就附表三及附表四編號1至34及附表六編號1所示犯行,與曾浩偉、張鈞皓、新井豐間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亦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3、鄭世榮就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三及附表四編號1至34所示犯行,分別是以一行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等2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4、被告就就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三及附表四編號1至34及附表六編號1所示犯行,分別侵害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三及附表四編號1至34、附表六編號1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的財產法益,共計4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刑之減輕: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想像競合犯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行為人犯罪行為侵害數法益皆成立犯罪,僅因法律規定從一重處斷科刑,而成為科刑一罪而已,自應對行為人所犯各罪均予適度評價,始能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因此法院於決定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作為裁量之準據,惟具體形成宣告刑時,亦應將輕罪之刑罰合併評價。基此,除非輕罪中最輕本刑有較重於重罪之最輕本刑,而應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重罪科刑之封鎖作用,須以輕罪之最輕本刑形成處斷刑之情形以外,則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若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自得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或第59條之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是法院倘依刑法第57條規定裁量宣告刑輕重時,一併具體審酌輕罪部分之量刑事由,應認其評價即已完足,尚無過度評價或評價不足之偏失(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鄭世榮於本院審理時就加入本案詐騙集團擔任車手乙節坦承在卷,已如前述,因此就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三及附表四編號1至34之犯行,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但因在論罪上,必須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處斷,致使本案無法直接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然而依照上述判決的旨趣,本院仍會將之列為後述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之考量因子。
(四)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下列事項:
1、犯罪動機:現今詐欺犯罪危害民眾甚鉅,為政府嚴加查緝,鄭世榮竟為賺取報酬,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擔任車手及照水的工作,所為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破壞人際間之信任關係,並且協助詐欺集團製造金流斷點,以企圖隱匿本案詐欺所得之去向、所在,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應嚴予非難。
2、犯罪手段:鄭世榮擔任本案詐欺集團中之車手及照水的工作,雖非集團核心角色,然其領款時間橫跨110年9月19日至110年9月26日,時間並非短暫,犯罪手段及情節非屬輕微。
3、犯罪所生的損害:鄭世榮上開行為,造成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三及附表四編號1至34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共計266萬1,634元(計算式:1萬9,123元+6,016元+2萬5,123元+4萬9,987元+4萬9,987元+4萬9,985元+2萬9,345元+2萬9,985元+2萬9,985元+2萬9,987元+2萬9,986元+2萬9,985元+2萬9,985元+3萬9,952元+2萬9,986元+4萬9,985元+4萬9,985元+1萬9,985元+4萬9,983元+4萬9,998元+2萬9,983元+15萬元+2萬1,039元+2萬1,082元+3萬6,981元+1萬128元+2萬1,998元+2萬5,012元+3萬元+9萬9,987元+2萬12元+4萬9,028元+1萬2,128元+9萬9,986元+4萬9,987元+3萬1,259元+4萬123元+2萬9,987元+4萬9,986元+1萬7,123元+4萬9,987元+4萬9,987元+4萬123元+4萬9,986元+5,039元+2萬9,985元+3萬123元+2萬9,985元+4萬9,989元+9萬8,958元+9萬9,999元+5萬101元+2萬9,985元+4萬9,989元+2萬4,983元+1萬9,985元+9,201元+9萬9,987元+1萬2,998元+9萬9,987元+2萬9,989元+2萬9,980元+2萬9,983元+9萬123元=266萬1,634元)及附表六編號1所示告訴人持有之金融卡2張之損失,所造成的損害嚴重。
4、犯後態度:鄭世榮犯罪後於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所犯(見本院訴字第1293號卷二第32至36、42頁),衡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的意旨,此部分犯後態度可作為從輕量刑之依據,然仍需一併考量鄭世榮僅與告訴人 薛皓轅 、 周世華 、 馬小婉 、 莊鈞甯 、張 瓊尹 、 紀榮春 、 蔡依韓 、 蔡坊宥 、 伍翎杉 達成和解,然尚未履行和解條件一節,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共6份可佐(見本院訴字第1293號卷一第457至458頁、本院金訴字第1689號卷第167至168、207至210頁、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23號卷第77至78頁)及未能與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調解,亦未取得其等原諒之情事而為整體犯後態度的評價。
5、其他:最後衡酌鄭世榮自承高中肄業的智識程度、之前從事水電工作,未婚,無須扶養任何人之家庭及經濟狀況(見本院訴字第1293號卷二第86頁)及基於不過度評價的考量,無庸一併宣告一般洗錢罪之輕罪「併科罰金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42「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五)定應執行刑: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是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的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是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的人格特性外,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犯行之反社會性、刑罰適應性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除依刑法第51條所定方法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外,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刑度能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以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兼顧刑罰衡平原則。秉此原則,考量鄭世榮所犯42罪均是在110年9月19日至110年9月26日間,行為及罪質相同,雖然在罪數理論上構成數罪,但實際上之犯意相同,爰就宣告之刑,綜衡卷存事證,審酌鄭世榮所犯數罪類型、次數及非難重複程度等情形,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於偵查中表示略為:原本對方說報酬以各次提領金額的1%計算,但他們要給不給,因此我從參與到被查獲為止,總共拿到1萬多至2萬多元等語(見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7618號卷第409頁),依有疑唯利被告原則,應認被告因本案犯行總共獲取報酬為2萬元,此部分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本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及第454條所製作之簡化判決,依法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秉錡偵查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陳欣湉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林佳勳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薛巧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伊媺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告訴人詐欺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新臺幣)1薛皓轅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17日撥打電話予薛皓轅,佯充愛女人購物網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先前網路購物,因錯誤設定,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 云云 ,致薛皓轅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18日15時35分許1萬9,123元簡祐稜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9月18日15時47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平和郵局5,000元110年9月18日15時37分許6,016元110年9月18日15時48分許4萬5,000元2 許閔茹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17日撥打電話予許閔茹,佯充明洞國際網路商店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先前網路購物,重複下單而將被扣款,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許閔茹陷於錯誤而聽從指示匯款。110年9月18日15時39分許2萬5,123元3 丁冠廷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18日15時5分許,撥打電話予丁冠廷,佯充誠品書局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先前網路購物,錯誤設定成批發商,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丁冠廷陷於錯誤而聽從指示匯款。110年9月18日15時44分許4萬9,987元110年9月18日15時53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平和郵局5萬8,000元110年9月18日15時52分許4萬9,987元110年9月18日16時01分許4萬2,000元4 謝佩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18日15時25分許,撥打電話予謝佩真,佯充誠品書局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先前網路購物,錯誤設定成高級會員,將被重複扣款云云,致謝佩真陷於錯誤而聽從指示匯款。110年9月18日18時41分許4萬9,985元郭慶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9月18日18時51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板信銀行2萬5元110年9月18日18時52分許2萬5元110年9月18日18時53分許9,005元110年9月18日19時16分許2萬9,345元110年9月18日19時34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上海銀行2萬5元110年9月18日19時39分許2萬9,985元110年9月18日19時44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2萬5元110年9月18日19時46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板信銀行1萬5元5 林孟君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18日16時31分許,撥打電話予林孟君,佯充網路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向林孟君謊稱略為:先前網路購物,因網頁遭駭客入侵而有多筆重複訂單,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林孟君陷於錯誤而聽從指示匯款。110年9月18日19時31分許2萬9,985元110年9月18日19時36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元大銀行2萬5元(包含謝佩真2萬9,345元)110年9月18日19時37分許2萬5元6 蔡麗雲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18日16時54分許,撥打電話予蔡麗雲,佯充東森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先前網路購物,因標價錯誤將額外扣款,須聽從指示操作退款云云,致蔡麗雲陷於錯誤而聽從指示匯款。110年9月18日19時09分許2萬9,987元鍾思吟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鍾思吟郵局帳戶)110年9月18日19時17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板信銀行2萬5元110年9月18日19時17分許2萬5元110年9月18日19時13分許2萬9,986元110年9月18日19時20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凱基銀行2萬5元110年9月18日19時21分許2萬5元7 呂素玉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18日16時19分許,撥打電話予呂素玉,佯充東森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其資料遭盜刷,須聽從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呂素玉陷於錯誤而聽從指示匯款。110年9月18日19時13分許2萬9,985元110年9月18日19時28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2萬5元附表二:編號交付時間交付地點交付款項(新臺幣)交付方式1110年9月18日16時2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巷子旁的某機車踏板15萬元將款項放置於左列所示之機車踏板上2110年9月18日18時56至58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板信銀行旁巷子4萬9,000元將款項放置於指定地點3110年9月18日19時47分許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3段73巷內19萬元將款項放置於指定地點
附表三: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欺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1伍翎杉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19日17時15分許,撥打電話予伍翎杉,佯充 瑪利亞 基金會人員,向其謊稱略以:之前捐款系統更新,誤設約定扣款,需其協助取消約定扣款云云,致伍翎杉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19日18時10分許2萬9,985元鍾思吟郵局帳戶2馬小婉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19日18時03分許,撥打電話予馬小婉,佯充瑪利亞基金會人員,向其謊稱略以:之前捐款系統更新,誤設約定扣款,需其協助取消約定扣款云云,致馬小婉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19日19時8分許3萬9,952元 蔡秋蘭 郵局帳戶110年9月19日19時51分許2萬9,986元3 高靖雅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0日15時48分許,撥打電話予高靖雅,佯充CACO服飾網站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該服飾扣款作業發生錯誤,需要協助處理云云,致高靖雅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0日16時40分許、16時42分許4萬9,985元4萬9,985元 蕭勝雄 郵局帳戶110年9月20日17時06分許1萬9,985元4 陳柏欣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0日17時36分許,撥打電話予陳柏欣,佯充購物網站蝦皮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蝦皮購物誤傳資料與銀行,需要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陳柏欣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0日18時22分許4萬9,983元 廖崇真 郵局帳戶110年9月20日18時30分許4萬9,998元110年9月20日19時12分許2萬9,983元5 鄭金嬌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3日9時許,撥打電話予鄭金嬌,佯充鄭金嬌之胞弟 鄭雲旺 ,向其謊稱略以:因鄭金嬌之子 許志軍 不好意思向鄭金嬌借款,遂委託鄭雲旺替許志軍借款云云,致鄭金嬌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3日11時14分許15萬元 謝宥辰 華南帳戶6 蘇欣柔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5日18時50分許,撥打電話予蘇欣柔,佯充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超商人員操作錯誤,需要到自動櫃員機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蘇欣柔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4日21時52分許2萬1,039元 陳勁廷 郵局帳戶7 藍玉梅 (未提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4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藍玉梅,佯充基督教芥菜種會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為系統錯誤導致虛增匯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藍玉梅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4日22時14分許2萬1,082元陳勁廷中信帳戶8 陳郁雯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4日21時19分許,撥打電話予陳郁雯,佯充購物網站蝦皮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人員操作失誤等至升級成會員,需協助作業程取消云云,致陳郁雯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4日22時24分許3萬6,981元9 歐俊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4日22時23分許,撥打電話予歐俊杰,佯充基督教芥菜種會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設定錯誤導致捐款總額提高,需協助取消云云,致歐俊杰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4日22時46分許1萬128元110年9月24日22時43分許2萬1,998元 吳嘉文 郵局帳戶10 游書銘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4日21時48分許,撥打電話予游書銘,佯充東森購物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系統錯誤導致訂單增加,需協助處理取消云云,致游書銘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4日22時37分許2萬5,012元11莊鈞甯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2日18時36分許,撥打電話予莊鈞甯,佯充為莊鈞甯之友人 鄭俊麟 ,向其謊稱略以:因資金週轉不靈需要借款云云,致莊鈞甯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4日14時41分許3萬元 黃信程永豐 帳戶12 陳怡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4日22時23分許,撥打電話予陳怡芳,佯充基督教芥菜種會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設定錯誤導致捐款總額提高,需協助取消云云,致陳怡芳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5日21時55分許、21時56分許9萬9,987元2萬12元 方瑜 中信帳戶110年9月25日23時43分許4萬9,028元110年9月26日00時33分許1萬2,128元13 張瓊尹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4日21時48分許,撥打電話予張瓊尹,佯充購物網站蝦皮之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系統錯誤導致遭登記為VIP,每月會固定購款,需要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張瓊尹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5日18時16分許9萬9,986元 金婷怡 郵局帳戶14 邱俊皓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4日21時48分許,撥打電話予邱俊皓,佯充購物網站LIFE8之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系統錯誤導致遭登記為高級會員,每月會固定扣款,需要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邱俊皓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5日18時10分許4萬9,987元15紀榮春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5日14時25分許,撥打電話予紀榮春,佯充基督教芥菜種會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設定錯誤導致設定為每月扣款,需協助取消云云,致紀榮春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5日16時02分許3萬1,259元 鄭雅娟 郵局帳戶16 蔡筱琪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5日14時25分許,撥打電話予蔡筱琪,佯充熊媽媽買菜網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設定錯誤導致重複扣款,需協助取消云云,致蔡筱琪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5日15時31分許4萬123元 陳淑君 郵局帳戶17 許致民 (未提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5日14時52分許,撥打電話予許致民,佯充基督教芥菜種會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設定錯誤導致多扣款項,需協助取消云云,致許致民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5日15時29分許2萬9,987元110年9月25日15時17分許4萬9,986元鄭雅娟郵局帳戶110年9月25日15時32分許1萬7,123元18 杜陳聖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5日14時24分許,撥打電話予杜陳聖,佯充熊媽媽買菜網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設定錯誤導致重複扣款,需協助取消云云,致杜陳聖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5日15時53分許4萬9,987元110年9月25日16時04分許4萬9,987元 陳惠美 郵局帳戶110年9月25日16時08分許4萬5,123元19 廖子婷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5日14時18分許,撥打電話予廖子婷,佯充熊媽媽買菜網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設定錯誤導致重複扣款,需協助取消云云,致廖子婷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5日15時58分許4萬9,986元陳惠美郵局帳戶110年9月25日16時00分許5,039元20 陳欣余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5日14時43分許,撥打電話予陳欣余,佯充小三美日拍賣之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系統錯誤導致遭登記為高級會員,每月會固定扣款,需要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陳欣余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5日15時55分許2萬9,985元 劉耘丞 郵局帳戶21 韓蕙嬪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5日14時31分許,撥打電話予韓蕙嬪,佯充臉書購物賣家,向其謊稱略以:誤以為其要成為批發商而設定錯誤,需要其向銀行取消解除設定云云,致韓蕙嬪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5日15時59分許3萬123元22 許茹盈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5日15時許,撥打電話予許茹盈,佯充購物網站蝦皮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為管理員疏忽導致多購入其他商品,需要協助解除云云,致許茹盈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5日16時02分許2萬9,985元23 林采蓁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5日15時56分許,撥打電話予林采蓁,佯充米斯特國際有限公司之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系統錯誤導致遭登記為高級會員,需繳納會費,需要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林采蓁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5日17時01分許4萬9,989元 呂詩晴 郵局帳戶24 蔡佳衛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5日16時6分許,撥打電話予蔡佳衛,佯充購物網站LIFE8之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系統錯誤導致遭登記為企業用戶,將導致連續消費20個月,須解除企業用戶的設定云云,致蔡佳衛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5日17時13分許9萬8,958元25周世華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5日13時45許,撥打電話予周世華,佯充購物網站LIFE8之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網路購物帳戶出錯,通知信用卡公司停止交易,需協助處理云云,致周世華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5日14時47分許9萬9,999元 黃信程合庫 帳戶110年9月25日14時49分許5萬101元26蔡依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5日16時26分許,撥打電話予蔡依韓,佯充基督教芥菜種會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設定錯誤導致設定為每月扣款,需協助取消云云,致蔡依韓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5日17時19分許2萬9,985元 許雅汝新光 帳戶27 游怡娗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5日14時21分許,撥打電話予游怡娗,佯充購物網站蝦皮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為管理員疏忽導致變成蝦皮會員,需要協助解除云云,致游怡娗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5日14時43分許4萬9,989元 林煒芯 中信帳戶28蔡坊宥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5日15時06許,撥打電話予蔡坊宥,佯充 勝慶 批發商之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於臉書購入貼身衣物,設定錯誤成10筆訂單,需協助取消云云,致蔡坊宥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5日15時26分許2萬4,983元29 李博軒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5日14時57許,撥打電話予李博軒,佯充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先前購入手機保護殼,因工作人員疏失,導致設定為批發商,多訂購20份,需協助取消云云,致李博軒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5日15時33分許1萬9,985元110年9月25日15時35分許9,201元30鄭如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6日16時許,撥打電話予鄭如,佯充基督教芥菜種會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設定錯誤導致設定為每月扣款,需協助取消云云,致鄭如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6日18時24分許9萬9,987元 陳亭 亘郵局帳戶31 趙佑茗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6日17時6分許,撥打電話予趙佑茗,佯充基督教芥菜種會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設定錯誤導致捐款金額被提高,需協助取消云云,致趙佑茗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6日17時44分許1萬2,998元 楊惠存 郵局帳戶32 劉希哲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6日16時22分許,撥打電話予劉希哲,佯充基督教芥菜種會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設定錯誤導致設定為每月扣款,需協助取消云云,致劉希哲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6日17時20分許9萬9,987元楊惠存郵局帳戶110年9月26日17時48分許2萬9,989元110年9月26日18時57分許2萬9,980元 黃敬傑 郵局帳戶33 童騰毅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6日18時17分許,撥打電話予童騰毅,佯充基督教芥菜種會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設定錯誤導致設定為每月扣款,需協助取消云云,致童騰毅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6日19時19分許2萬9,983元34張 登喬 (未提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6日19時01分許,撥打電話予 張登喬 ,佯充基督教芥菜種會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捐款金額設定錯誤,需協助變更云云,致張登喬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6日19時33分許9萬123元附表四: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提領人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新臺幣)1伍翎杉110年9月19日18時10分許2萬9,985元曾浩偉110年9月19日18時14分許、18時15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2萬元、1萬元2馬小婉110年9月19日19時8分許3萬9,952元曾浩偉110年9月19日19時8分許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板民店)1萬元110年9月19日19時11分許、19時14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光新板分行)2萬元1萬9,000元110年9月19日19時51分許2萬9,986元曾浩偉110年9月19日19時52分許、19時53分許2萬元、2萬元3高靖雅110年9月20日16時40分許、16時42分許4萬9,985元4萬9,985元曾浩偉110年9月20日16時48分許、16時49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郵局永和中山路)6萬元、4萬元110年9月20日17時06分許1萬9,985元曾浩偉110年9月20日17時09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雙和分行)2萬元4陳柏欣110年9月20日18時22分許4萬9,983元曾浩偉110年9月20日18時27分許、18時27分許、18時28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比漾廣場)2萬元、2萬元、9,000元110年9月20日18時30分許4萬9,998元曾浩偉110年9月20日18時34分 許同 上2萬元110年9月20日18時34分許、18時35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B1(比漾廣場)2萬元、1萬元110年9月20日19時12分許2萬9,983元曾浩偉110年9月20日19時15分許、19時16分許2萬元、1萬元5鄭金嬌110年9月23日11時14分許15萬元鄭世榮110年9月23日12時29分許至12時31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B1(比漾廣場)2萬元(共5筆)6蘇欣柔110年9月24日21時52分許2萬1,039元鄭世榮110年9月24日21時56分許至21時57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7-11仁寶店)2萬元、1,000元7藍玉梅110年9月24日22時14分許2萬1,082元鄭世榮110年9月24日22時18分 許同上 2萬1,000元8陳郁雯110年9月24日22時24分許3萬6,981元鄭世榮110年9月24日22時31分許同上3萬7,000元9歐俊杰110年9月24日22時46分許1萬128元鄭世榮110年9月24日22時51分許同上1萬元110年9月24日22時43分許2萬1,998元鄭世榮110年9月24日22時43分許、22時44分許、22時45分許同上5,000元、2萬元、2,000元10游書銘110年9月24日22時37分許2萬5,012元鄭世榮110年9月24日22時42分許同上2萬元11莊鈞甯110年9月24日14時41分許3萬元曾浩偉110年9月25日00時8分許至00時9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雙和分行)2萬元、2萬元12陳怡芳110年9月25日21時55分許、21時56分許9萬9,987元2萬12元鄭世榮110年9月25日22時02分許新北市○○區○○路0號(7-11保生店)12萬元110年9月25日23時43分許4萬9,028元鄭世榮110年9月26日00時07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7-11環永店)4萬9,000元110年9月26日00時33分許1萬2,128元鄭世榮110年9月26日00時45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全家新仁店)1萬2,000元13張瓊尹110年9月25日18時16分許9萬9,986元曾浩偉110年9月25日18時22分許、18時24分許、18時25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三重忠孝路郵局)6萬元、6萬元、3萬元14邱俊皓110年9月25日18時10分許4萬9,987元15紀榮春110年9月25日16時02分許3萬1,259元鄭世榮110年9月25日15時13分許、15時14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萬元、1萬1,005元16蔡筱琪110年9月25日15時31分許4萬123元鄭世榮110年9月25日15時47分許、15時50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三重忠孝路郵局)6萬元、2萬元17許致民110年9月25日15時29分許2萬9,987元110年9月25日15時17分許4萬9,986元鄭世榮110年9月25日15時21分許至15時22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萬元、2萬元、1萬元110年9月25日15時32分許1萬7,123元曾浩偉110年9月25日15時51分許至15時53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永豐銀行正義分行)2萬元、2萬元、2萬元、7,000元18杜陳聖110年9月25日15時53分許4萬9,987元110年9月25日16時04分許4萬9,987元鄭世榮110年9月25日16時09分許至16時11分許同上2萬元(共3筆)110年9月25日16時08分許4萬123元19廖子婷110年9月25日15時58分許4萬9,986元鄭世榮110年9月25日16時17分許、16時18分許新北市○○區○○路○段0○0號(三重忠孝路郵局)6萬元、3萬元30000110年9月25日16時00分許5,039元20陳欣余110年9月25日15時55分許2萬9,985元曾浩偉110年9月25日16時00分許、16時01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永豐銀行正義分行)2萬元(共3筆)21韓蕙嬪110年9月25日15時59分許3萬123元22許茹盈110年9月25日16時02分許2萬9,985元曾浩偉110年9月25日16時02分許同上2萬元、2萬元23林采蓁110年9月25日17時01分許4萬9,989元鄭世榮110年9月25日17時01分許、17時01分許同上2萬元、2萬元鄭世榮110年9月25日17時07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三重忠孝路郵局)1萬元24蔡佳衛110年9月25日17時13分許9萬8,958元鄭世榮110年9月25日17時25分許、17時26分許同上6萬元、3萬9,000元25周世華110年9月25日14時47分許9萬9,999元曾浩偉110年9月25日15時04分許至15時08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台北富邦三重分行)2萬元(共7筆)、1萬元110年9月25日14時49分許5萬101元26蔡依韓110年9月25日17時19分許2萬9,985元曾浩偉110年9月25日17時29分許至17時30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7-11正陽店)2萬元、1萬元27游怡娗110年9月25日14時43分許4萬9,989元鄭世榮110年9月25日15時17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7-11健華店)5萬元28蔡坊宥110年9月25日15時26分許2萬4,983元曾浩偉110年9月25日15時45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7-11正陽店)6萬2,000元29李博軒110年9月25日15時33分許1萬9,985元110年9月25日15時35分許9,201元30鄭如110年9月26日18時24分許9萬9,987元曾浩偉1110年9月26日18時33分許至18時36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台中商銀新莊分行)2萬元(共5筆)31趙佑茗110年9月26日17時44分許1萬2,998元曾浩偉110年9月26日17時52分許1萬3,000元32劉希哲110年9月26日17時20分許9萬9,987元曾浩偉110年9月26日17時25分許至17時28分許2萬元(共5筆)110年9月26日17時48分許2萬9,989元曾浩偉110年9月26日18時24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台中商銀新莊分行)2萬元、1萬元110年9月26日18時57分許2萬9,980元鄭世榮110年9月26日19時00分許、19至01分許同上2萬元、9,000元33童騰毅110年9月26日19時19分許2萬9,983元鄭世榮110年9月26日19時24分許同上2萬元、1萬元34張登喬110年9月26日19時33分許9萬123元鄭世榮110年9月26日19時39分許至19時42分許同上2萬元(共4筆)、1萬1,000元附表五:
編號金融帳戶帳號帳戶所有人代稱1000-00000000000000蔡秋蘭蔡秋蘭郵局帳戶2000-00000000000000蕭勝雄蕭勝雄郵局帳戶3000-00000000000000廖崇真廖崇真郵局帳戶4000-000000000000謝宥辰謝宥辰華南帳戶5000-00000000000000陳勁廷陳勁廷郵局帳戶6000-000000000000陳勁廷陳勁廷中信帳戶7000-00000000000000吳嘉文吳嘉文郵局帳戶8000-00000000000000黃信程黃信程永豐帳戶9000-000000000000方瑜方瑜中信帳戶10000-00000000000000金婷怡金婷怡郵局帳戶11000-00000000000000鄭雅娟鄭雅娟郵局帳戶12000-00000000000000陳淑君陳淑君郵局帳戶13000-00000000000000陳惠美陳惠美郵局帳戶14000-00000000000000劉耘丞劉耘丞郵局帳戶15000-00000000000000呂詩晴呂詩晴郵局帳戶16000-0000000000000黃信程黃信程合庫帳戶17000-0000000000000020 許雅汝許雅汝新光 帳戶18000-000000000000林煒芯林煒芯中信帳戶19000-00000000000000 陳亭亘 陳亭亘郵局帳戶20000-00000000000000楊惠存楊惠存郵局帳戶21000-00000000000000黃敬傑黃敬傑郵局帳戶附表六:
編號告訴人詐欺時間及方式寄送時間寄送物品寄送地點1楊惠存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13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黃中玉 」,向其謊稱略以:如果需要應徵家庭代工的工作,需要先進送金融帳戶的金融卡方便其等手續操作云云,致楊惠存陷於錯誤,而聽從指示於右列時間寄送右列物品。110年9月24日0時9分許楊惠存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黃敬傑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 臺北 市○○區○○○路0段00巷00號B1附表七:
編號犯罪事實受損金額(新臺幣)/物品罪名及宣告刑1附表一編號12萬5,139元鄭世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2附表一編號22萬5,123元鄭世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3附表一編號39萬9,974元鄭世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4附表一編號410萬9,315元鄭世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5附表一編號52萬9,985元鄭世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6附表一編號65萬9,973元鄭世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7附表一編號72萬9,985元鄭世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8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2萬9,985元鄭世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9附表三、附表四編號26萬9,938元鄭世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10附表三、附表四編號311萬9,955元鄭世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11附表三、附表四編號412萬9,964元鄭世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12附表三、附表四編號515萬元鄭世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13附表三、附表四編號62萬1,039元鄭世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14附表三、附表四編號72萬1,082元鄭世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15附表三、附表四編號83萬6,981元鄭世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16附表三、附表四編號93萬2,126元鄭世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17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02萬5,012元鄭世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18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13萬元鄭世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19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218萬1,155元鄭世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20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39萬9,986元鄭世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21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44萬9,987元鄭世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22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53萬1,259元鄭世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23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64萬123元鄭世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24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79萬7,096元鄭世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25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814萬5,097元鄭世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26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95萬5,025元鄭世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27附表三、附表四編號202萬9,985元鄭世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28附表三、附表四編號213萬123元鄭世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29附表三、附表四編號222萬9,985元鄭世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30附表三、附表四編號234萬9,989元鄭世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31附表三、附表四編號249萬8,958元鄭世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32附表三、附表四編號2515萬100元鄭世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33附表三、附表四編號262萬9,985元鄭世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34附表三、附表四編號274萬9,989元鄭世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35附表三、附表四編號282萬4,983元鄭世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36附表三、附表四編號292萬9,186元鄭世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37附表三、附表四編號309萬9,987元鄭世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38附表三、附表四編號311萬2,998元鄭世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39附表三、附表四編號3215萬9,956元鄭世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40附表三、附表四編號332萬9,983元鄭世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41附表三、附表四編號349萬123元鄭世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42附表六編號1金融卡2張鄭世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附件一: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0957號110年度偵字第44172號111年度偵字第9256號被告張鈞皓男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居新北市○○區○○路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詩鈞男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2樓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徐景星 律師(解除委任)
鄭智元 律師(解除委任) 陳柏宏 律師(解除委任)被告曾信豪男2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2樓居新北市○○區○○街0巷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黃柏嘉 律師(解除委任)
王秉信 律師(解除委任)被告鄭世榮男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4樓(另案羈押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觀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新井豐男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詩鈞、曾信豪、新井豐、張鈞皓、鄭世榮等人共同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並有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渠等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集團成員取得簡祐稜(另案偵辦)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簡祐稜郵局帳戶)、郭慶霖(另案偵辦)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郭慶霖郵局帳戶)、鍾思吟(另案偵辦)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鍾思吟郵局帳戶)。由鄭世榮擔任提款車手,新井豐(第一層)、王詩鈞(第二層)、曾信豪(第三層)負責擔任收水,張鈞皓擔任照水,新井豐於民國110年9月18日13時5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重機車,搭載張鈞皓至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三段某處,並讓張鈞皓監控鄭世榮之取款過程,而鄭世榮就下列(一)、(二)、(三)共提領15萬元部分,於同(18)日16時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旁之巷子,將款項放在機車前置物箱,並將裝有鍾思吟郵局帳戶提款卡之袋子取走,鄭世榮離開後,新井豐隨即上前取款,再就下列(四)、(五)共提領13萬元部分,於同(18)日19時33分許,在新北市板信銀行旁巷子,將款項放在指定地點,鄭世榮離開後,新井豐隨即上前取款,又就下列(六)、(七)共提領13萬9000元部分,於同(18)日19時47分許,在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三段73巷內,將款項放在指定地點,鄭世榮離開後,新井豐隨即上前取款。新井豐於同(18)日19時58分許,至金城路三段93巷口將當日提領款項轉交給 王詩均 ,王詩均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重機車,於同(18)日20時4分許,至新北市土城區延和路250巷延和公園內,將詐騙款項丟在公園內花圃,由曾信豪前往拿取,得手後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重機車離開:
(一)於110年9月17日,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薛皓轅,自稱係愛女人購物網客服人員,謊稱先前網路購物,因錯誤設定,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薛皓轅陷於錯誤聽從指示,於110年9月18日15時35分、15時37分許,以ATM轉帳方式,分別轉帳新臺幣(下同)1萬9,123元、6,016元,共計2萬5,139元至簡祐稜郵局帳戶,由鄭世榮於同(18)日15時4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樓平和郵局ATM提款2萬5000元。
(二)於110年9月17日,由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許閔茹,自稱係明洞國際網路商店客服人員,謊稱因先前網路購物,重複下單而將被扣款,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許閔茹陷於錯誤聽從指示,於110年9月18日15時39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方式,匯款2萬5,123元至簡祐稜郵局帳戶,由鄭世榮於同(18)日15時4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樓平和郵局ATM提款2萬5000元。
(三)於110年9月18日15時5分許,由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丁冠廷,自稱係誠品書局客服人員,謊稱先前網路購物,錯誤設定成批發商,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丁冠廷陷於錯誤聽從指示,於同(18)日15時44分、15時52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方式,分別匯款5萬元、5萬元至簡祐稜郵局帳戶,由鄭世榮於同(18)日15時53分許、16時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樓平和郵局ATM提款共10萬元。
(四)於110年9月18日16時19分許,由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呂素玉,自稱係東森購物網站客服人員,謊稱呂素玉的資料遭盜刷,須聽從指示操作取消,致呂素玉陷於錯誤聽從指示,於同(18)日19時13分許,以ATM無摺存入方式,存入2萬9,985元至鍾思吟郵局帳戶,由鄭世榮於同(18)日19時17分許,至新北市○○區○○路○段00號元大銀行ATM提款4萬元。
(五)於110年9月18日16時54分許,由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蔡麗雲,自稱係東森購物網站客服人員,謊稱先前網路購物,因標價錯誤將額外扣款,須聽從指示操作退款,致蔡麗雲陷於錯誤聽從指示,於同(18)日19時9分、19時13分許,以ATM轉帳方式,分別轉帳2萬9,987元、2萬9,986元,共計5萬9,973元至鍾思吟郵局帳戶,由鄭世榮於同(18)日19時20分許,至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凱基銀行ATM提款2次共4萬元;於同(18)日19時28分許,至新北市○○區○○路○段000號新光銀行ATM提款2萬元。
(六)於110年9月18日15時25分許,由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謝佩真,自稱係誠品書局客服人員,謊稱先前網路購物,錯誤設定成高級會員,將被重複扣款,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謝佩真陷於錯誤聽從指示,於同(18)日18時41分、19時16分、19時38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方式,分別匯款4萬9,985元、2萬9,345元、2萬9,985元,共計10萬9,315元至郭慶霖郵局帳戶,由鄭世榮於同(18)日18時51分許,至新北市○○區○○路○段00號板信銀行ATM提款3次共4萬9000元;又於同(18)日19時34分許,至新北市○○區○○路○段00號元大銀行ATM提款3次共6萬元。
(七)於110年9月18日16時31分許,由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林孟君,自稱係網路購物網站客服人員,謊稱林孟君先前網路購物,因網頁遭駭客入侵而有多筆重複訂單,須聽從指示操作解除,致林孟君陷於錯誤聽從指示,於同
(18)日19時39分許,以ATM無摺存入方式,存入2萬9,985元至郭慶霖郵局帳戶,由鄭世榮於同(18)日19時44分許,至新北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ATM提款2萬元;再於同(18)日19時46分許,至新北市○○區○○路○段00號板信銀行ATM提款1萬元。
二、案經薛皓轅、許閔茹、丁冠廷、呂素玉、蔡麗雲、謝佩真、林孟君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待證事實1被告王詩鈞之陳述被告王詩鈞係由新井豐介紹加入詐騙集團,擔任第二層收水,向第一層收水新井豐收取詐騙款項後,交給第三層收水,110年9月18日,新井豐在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三段93巷內,將當日詐騙得來的款項交給被告王詩鈞,被告王詩鈞隨即騎乘車牌號000-0000號普重機車至新北市土城區延和路250巷延和公園內,將款項丟包在公園內花圃,後由被告曾信豪前往撿取。被告王詩鈞之報酬是以當日款項0.5%計算,但還要扣除欠款15萬元,每日約領1000元至1500元,由被告張鈞皓結算後給付之事實。2被告曾信豪之陳述被告曾信豪加入詐騙集團,擔任第三層收水,110年9月18日按指示,至新北市土城區延和路250巷延和公園內,撿取被告王詩鈞丟包在公園內花圃之款項,被告曾信豪隨即清點金額,回報組織,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重機車離開。被告曾信豪報酬為5000元至10000元不等之事實。3被告鄭世榮之陳述被告鄭世榮於犯罪事實所列時間、地點,提領告訴人匯入前揭人頭帳戶之款項,再交付給第一層收水新井豐之事實。4被告新井豐之陳述於110年9月18日收取鄭世榮之款項,再交給第二層收水王詩鈞之事實。5被告張鈞皓之陳述在集團內擔任監控及 把風 角色,防止提款車手捲款,本案是張鈞皓擔任把風、鄭世榮擔任提款車手、新井豐是第一層收水、王詩鈞是第二層收水之事實。6告訴人薛皓轅、許閔茹、丁冠廷、謝佩真、林孟君、呂素玉、蔡麗雲等7人之報案後製作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薛皓轅、許閔茹、丁冠廷、謝佩真、林孟君、呂素玉、蔡麗雲等7人有犯罪事實中受騙之事實。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搜索扣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員警查扣被告王詩鈞、曾信豪之工作手機之事實。8簡祐稜、郭慶霖、鍾思吟之郵局帳戶歷史交易紀錄各1份告訴人薛皓轅、許閔茹、丁冠廷、謝佩真、林孟君、呂素玉、蔡麗雲等7人將詐騙款項匯入該3個帳戶,並由鄭世榮提出之事實。9相關提款機、車手與收水間交付犯罪所得地點附近之監視器畫面數張全部犯罪事實。10被告王詩鈞、曾信豪之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各1份及採證翻拍照片數張被告王詩鈞、曾信豪係加入詐騙集團,並按指示收取並交付犯罪所得之事實。
二、核被告王詩鈞、曾信豪、新井豐、張鈞皓、鄭世榮等5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犯詐欺之罪嫌;另被告王詩鈞、曾信豪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新井豐所犯組織犯罪部分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13333號起訴;鄭世榮則經本署以110年度偵字第37282號起訴;張鈞皓則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21739號起訴,故不另行起訴)。 又渠 等對告訴人薛皓轅、許閔茹、丁冠廷、謝佩真、林孟君、呂素玉、蔡麗雲等7人所為之犯行,因侵害法益不同,應論屬不同行為,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檢察官李秉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康宏逢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二: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3320號被告鄭世榮男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4樓(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敦品中學)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與本署提起公訴之110年度偵字第44172號、111年度偵字第10957、9256號案件為相牽連案件,認應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世榮與曾浩偉(另案偵辦)加入詐騙集團,並與集團成員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集團成員取得鍾思吟(另案偵辦)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鍾思吟郵局帳戶)。集團成員再於110年9月19日17時15分許,去電伍翎杉佯稱:係瑪利亞基金會,之前捐款系統更新,誤設約定扣款,需伍翎杉協助取消約定扣款云云,伍翎杉誤信為真,按指示ATM,於同(19)日18時10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至前揭鍾思吟郵局帳戶。嗣由鄭世榮擔任照水,由擔任提款車手之曾浩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重機車,搭載鄭世榮一同至新北市○○區○○路000號,於同(19)日18時14分許,持鍾思吟郵局帳戶提款卡領取在該處ATM提領後,交給詐騙集團成員而不知款項去向。
二、案經伍翎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鄭世榮之陳述與曾浩偉一同前往提款之犯罪事實。2同案被告曾浩偉之陳述與被告一同前往提款之犯罪事實。3證人即告訴人伍翎杉之指證告訴人伍翎杉受騙後將款項3萬元匯入鍾思吟郵局帳戶之犯罪事實。4告訴人伍翎杉之匯款紀錄、報案紀錄告訴人伍翎杉受騙後將款項3萬元匯入鍾思吟郵局帳戶之犯罪事實。5被告與曾浩偉一同前往提款之附近監視器畫面被告與曾浩偉一同前往提款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1款洗錢等罪嫌。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前揭二罪名,請從一重處斷。另一人犯數罪者、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為相牽連之案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前因加重詐欺案件,業經本署以110年度偵字第44172號、111年度偵字第10957、9256號等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等件在卷可查,與本案被告所涉加重詐欺之犯行,屬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所定一人犯數罪之情形,乃相牽連案件,為期訴訟之便捷,節省司法資源,爰就上揭犯罪事實追加起訴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檢察官李秉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書記官康宏逢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件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1988號第17618號第23114號第36304號
被告鄭世榮男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4樓(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敦品中學感化教育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曾浩偉男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鄉○○○00號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民)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世榮、曾浩偉與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並於民國110年9月20日至同年月26日,致電向附表一所示馬小婉等人施用附表一所示詐術,致各該人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或轉帳附表一所示款項至各該人頭帳戶內,嗣由曾浩偉、鄭世榮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款項後,轉交由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收取,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鄭世榮、曾浩偉則各獲有所提領款項金額1%之報酬。
二、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9月13日某時許,於臉書社團中佯稱徵求家庭代工,需要應徵者寄送銀行帳戶金融卡云云,使楊惠存陷於錯誤,於110年9月24日0時9分許,依指示將其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其子黃敬傑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連同密碼寄送至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B1,經該詐欺集團成員領取後,以如附表一編號30至33所示詐術,詐騙如附表一編號30至33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如附表一編號30至33所示時間,匯款至楊惠存、黃敬傑上開帳戶內,再由鄭世榮、曾浩偉依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時、地提領出款項。
三、案經馬小婉、高靖雅、陳柏欣、鄭金嬌、蘇欣柔、陳郁雯、歐俊杰、游書銘、莊鈞甯、陳怡芳、張瓊尹、邱俊皓、杜陳聖、紀榮春、許茹盈、韓蕙嬪、陳欣余、林采蓁、蔡佳衛、廖子婷、周世華、蔡依韓、李博軒、蔡坊宥、游怡娗、楊惠存、 鄭如珉 、劉希哲、趙佑茗、童騰毅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永和分局、三重分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鄭世榮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其與被告曾浩偉均擔任車手,依照集團其他成員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款項後轉交其他成員,其則收取所領款項之1%為報酬之事實。2被告曾浩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其與被告鄭世榮均擔任車手,依照集團其他成員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款項後轉交其他成員,其則收取所領款項之1%為報酬之事實。3證人即告訴人馬小婉、高靖雅、陳柏欣、鄭金嬌、蘇欣柔、陳郁雯、歐俊杰、游書銘、莊鈞甯、陳怡芳、張瓊尹、邱俊皓、杜陳聖、紀榮春、許茹盈、韓蕙嬪、陳欣余、林采蓁、蔡佳衛、廖子婷、周世華、蔡依韓、李博軒、蔡坊宥、游怡娗、鄭如珉、劉希哲、趙佑茗、張登喬、童騰毅、被害人藍玉梅、許致民、蔡筱琪、張登喬於警詢時之證述其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經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及轉帳現金至附表一、二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4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匯款回條聯、通話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其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經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及轉帳現金至附表一、二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5證人即告訴人楊惠存於警詢時之證述、7-11貨態查詢系統、繳款證明單(賣貨便寄件)、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其誤信詐欺集團在臉書社團所發布之求職訊息,而於110年9月24日0時9分許,依指示將其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其子黃敬傑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連同密碼寄送至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B1之事實。6附表一、二所示各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上開犯罪事實。7被告鄭世榮、曾浩偉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上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鄭世榮、曾浩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條、同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被告2人與其餘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2人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2人所犯數加重詐欺取財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至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檢察官陳欣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律均附錄本案參考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施用詐術被害人匯款或轉帳時間(均為110年)、金額(新臺幣)收款人頭帳戶1馬小婉(有提告)捐款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19日19:08、39952元9月19日19:51、29986元000-000000000000002高靖雅(有提告)網購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0日16:40、49985元9月20日16:42、49985元9月20日17:06、19985元000-000000000000003陳柏欣(有提告)網購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0日18:21、49983元9月20日18:30、49998元9月20日19:12、29983元000-000000000000004鄭金嬌(有提告)假冒親友需借錢9月23日11:02、150000元000-0000000000005蘇欣柔(有提告)網購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4日21:52、21039元000-000000000000006藍玉梅(未提告)捐款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4日22:14、21082元000-0000000000007陳郁雯(有提告)網購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4日22:25、36996元000-0000000000008歐俊杰(有提告)捐款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4日22:43、21998元9月24日22:46、10128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9游書銘(有提告)網購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4日22:37、25012元000-0000000000000010莊鈞甯(有提告)假冒親友需借錢9月24日14:41、30000元000-0000000000000011陳怡芳(有提告)捐款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5日21:55、99987元9月25日21:56、20012元9月25日23:43、49028元9月26日00:33、12128元000-00000000000012張瓊尹(有提告)網購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5日18:16、99986元000-0000000000000013邱俊皓(有提告)網購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5日18:10、49987元000-0000000000000014許致民(未提告)捐款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5日15:17、50001元9月25日15:29、29987元9月25日15:32、17138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5蔡筱琪(未提告)網購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5日15:31、40123元000-0000000000000016杜陳聖(有提告)網購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5日15:33、49987元9月25日16:04、49987元9月25日16:08、45123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7紀榮春(有提告)捐款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5日15:02、31259元000-0000000000000018許茹盈(有提告)網購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5日16:02、29985元000-0000000000000019韓蕙嬪(有提告)網購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5日15:59、30123元000-0000000000000020陳欣余(有提告)網購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5日15:55、29985元000-0000000000000021林采蓁(有提告)網購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5日17:01、49989元000-0000000000000022蔡佳衛(有提告)網購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5日17:15、99989元000-0000000000000023廖子婷(有提告)網購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5日15:58、50001元9月25日16:00、5054元000-0000000000000024周世華(有提告)網購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5日14:48、99999元9月25日14:49、50101元000-000000000000025蔡依韓(有提告)捐款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5日17:19、3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26李博軒(有提告)網購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5日15:33、19985元9月25日15:34、9201元000-00000000000027蔡坊宥(有提告)網購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5日15:26、24983元000-00000000000028游怡娗(有提告)網購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5日14:43、49989元000-00000000000029鄭如珉(有提告)捐款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6日18:24、99987元000-0000000000000030劉希哲(有提告)捐款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6日17:20、99987元9月26日17:49、29989元9月26日18:57、2998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31趙佑茗(有提告)捐款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6日17:44、12998元000-0000000000000032張登喬(未提告)捐款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6日19:33、90123元000-0000000000000033童騰毅(有提告)捐款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6日19:18、29983元000-00000000000000附表二:
人頭帳戶被害人提領時間(均為110年)提領地點提領金額(新臺幣)提領車手、把風000-00000000000000馬小婉9月19日19:08至19:14新北市○○區○○街00號、中山路1段141號10005元、20005元、19005元曾浩偉000-00000000000000高靖雅9月20日17:09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0005元曾浩偉000-00000000000000陳柏欣9月20日18:27至18:3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B120005元、20005元、9005元、20005元、20005元、10005元鄭世榮、曾浩偉000-000000000000鄭金嬌9月23日12:29至12:31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B1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鄭世榮、「強尼」000-00000000000000蘇欣柔9月24日21:56至21:57新北市○○區○○路000號20005元、10005元曾浩偉000-000000000000藍玉梅陳郁雯歐俊杰9月24日22:00至22:51新北市○○區○○路000號45000元、21000元、37000元、10000元鄭世榮000-00000000000000歐俊杰游書銘9月24日22:42至22:45新北市○○區○○路000號20005元、5005元、20005元、2005元曾浩偉000-00000000000000莊鈞甯9月25日00:08至00:1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保生路22巷2號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10005元曾浩偉000-000000000000陳怡芳9月25日22:02至9月26日00:45新北市○○區○○路0號、環河西路2段231號、仁愛路352巷94號120000元、49000元、12000元鄭世榮000-00000000000000張瓊尹邱俊皓9月25日18:22至18:25新北市○○區○○路0段0○0號60000元、60000元、30000元曾浩偉000-00000000000000許致民 杜陳聖紀榮春 9月25日15:13至15:53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正義北路343號1樓20005元、11005元、20005元、20005元、1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7005元鄭世榮、曾浩偉000-00000000000000許致民蔡筱琪9月25日15:01至16:03新北市○○區○○○街000號、忠孝路1段6之2號、正義北路343號1樓20005元、20005元、19005元、60000元、20000元、5005元、5005元鄭世榮000-00000000000000杜陳聖廖子婷9月25日16:09至16:18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忠孝路1段6之2號20005元、20005元、20005元、60000元、30000元鄭世榮000-00000000000000許茹盈韓蕙嬪陳欣余9月25日16:00至16:09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10005元曾浩偉000-00000000000000林采蓁蔡佳衛9月25日17:01至17:27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忠孝路1段6之2號20005元、20005元、10005元、60000元、39000元鄭世榮000-0000000000000周世華9月25日15:04至15:08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10005元曾浩偉000-000000000000000蔡依韓9月25日17:29至17:30新北市○○區○○○路000號20005元、10005元曾浩偉000-000000000000李博軒蔡坊宥游怡娗9月25日15:16至15:45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正義北路388號50000元、62000元曾浩偉000-00000000000000鄭如珉9月26日18:33至18:37新北市○○區○○路000號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9005元曾浩偉、鄭世榮000-00000000000000劉希哲趙佑茗9月26日18:24新北市○○區○○路000號20005元、10005元曾浩偉、鄭世榮000-00000000000000劉希哲張登喬童騰毅9月26日19:00至19:42新北市○○區○○路000號20005元、9005元、20005元、1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11005元鄭世榮、曾浩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