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5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35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35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建賢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79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建賢犯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原記載之「民國110年10月23日」應補充為「民國110年10月23日2時12分至8時6分許」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建賢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同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被告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時、地,無故輸入告訴人 劉持仁 之帳號、密碼登入告訴人所有之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9個帳號後,再變更其密碼,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包括一罪之接續犯,各以一罪論。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及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之同意,無故輸入告訴人之帳號密碼登入告訴人之直播平台並變更其密碼,致生損害於告訴人,並危及電腦使用之安全性,行為實有不當;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尚未與告訴人和解,獲得其原諒,暨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7936號被告李建賢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建賢為為17直播平臺直播主 吳芮慈 之粉絲,渠獲悉吳芮慈與同直播平臺之直播主劉持仁有糾紛,為幫吳芮慈出氣,竟
於民國110年10月23日,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利用電腦連結網際網路(IP位址114.27.5.205),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將其輾轉得知由劉持仁所設立之該直播平臺帳號「魔法雲集」、「寶貝球球」、「樹的仙境」、「樹的 小姍 」、「樹的小妞」、「王者之神」、「一炮而紅」、「又又糖滴mo」、「 小持 (六個動物符號)」等9個帳號及密碼,予以輸入後,擅自更改其密碼之電磁紀錄,致劉持仁無法登入,嗣經劉持仁發覺後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劉持仁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建賢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劉持仁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指訴情節相符,且經證人 李宛真 於警詢中證述屬實,並有告訴人提供之上開帳號截圖9紙、17直播提供上開9個帳號IP登入紀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通信調取票、通聯調閱查詢單、告訴人與被告之合照、LINE對話截圖、及告訴人與吳芮慈之LINE對話截圖各1份、本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7168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是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罪嫌及同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入侵他人之電腦罪、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檢察官郭文俐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謝富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60萬元以下罰金。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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