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小字第339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鄧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妙岑 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查詢表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8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