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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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708號原告 游家雯 (即 游明貴 之繼承人)被告 王登發 訴訟代理人 章培華
劉阿國 陳增 汮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嘉慧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 陳增汮 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被告陳增汮為原告游家雯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就兩造坐落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訴訟進行中,原告游家雯將其系爭土地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112729移轉登記予被告陳增汮,被告陳增汮已向本院聲明由其承當訴訟,茲依前開規定原應徵得兩造之同意,被告陳增汮始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移轉之當事人始能脫離訴訟,惟本件因被告劉阿國未到場,承當訴訟之聲請無法取得兩造全體之同意,為利訴訟之進行,爰裁定命被告陳增汮為原告游家雯之承當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沂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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