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第170號原告 陳俊霖
陳芷淳 被告 聶志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刑事案件,經原告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林翊臻法官吳宗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品伃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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