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73號原告 吳似龍 原告與被告 王木鎮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1,354元(計算式:1,369,034元+232,320元=1,601,3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4年度救字第125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全部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6,939元;如其超過訴訟標的金額232,320元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時,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訴訟標的金額1,369,034元之裁判費14,563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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