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6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更生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上開規定,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俊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