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8號原告 陳穎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穎團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子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周永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