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8號原告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雅滿 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 律師
劉子豪 律師 廖顯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2373萬12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萬47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