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0號原告 陸木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介 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800元。
理由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介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