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569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徐芝秀 (即 徐雅文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1,2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