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9號聲請人 王秀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介文 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標準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又非訟事件法所稱關係人者,謂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10條分別明定。
二、查聲請人持相對人於民國105年3月31日所開立之面額395,000元本票,聲請對相對人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1,000元之裁判費,經本院以107年2月27日函請限期補正,該函於107年3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