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消債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8號聲請人 張建中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以九十八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三六三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至一○七年八月)應予延長至中華民國一○八年六月止,更生方案所定第十三期給付應延至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履行,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01年5月間遭人以電話詐欺受騙新臺幣(下同)230,000元,且父親於101年9月2日過世,因此額外支出醫療及喪葬費用,致難以履行更生方案,為此聲請延長履行期限等語。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99年7月30日以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3號裁定認可,該裁定並於99年8月19日確定在案,業據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次查,債務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之台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於101年9月3日開立之死亡證明書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八里分駐所(下稱蘆洲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7、8頁),且經本院向蘆洲分局所調閱債務人報案相關資料,依蘆洲分局於102年1月21日以新北警蘆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債務人詐欺案調查筆錄記載,債務人於10
1年5月25日確因受詐欺損失190,000元至蘆洲分局八里分駐所報案無訛。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又查,債務人前業已依更生方案繳納12期更生款項(99年10月至101年8月)等情,亦經債務人 陳明 在卷。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