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 黃新珉
郭枷妘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崔駿武 律師被告 劉維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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