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清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清字第76號聲請人 王育仁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財產目錄、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雖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協商不成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云云。惟查:聲請人清算聲請狀並未提出工作及收入證明、受扶養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資料、101年2月24日失業情況下投保幸福人壽保險原因及是否有資助之人等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上開清算聲請要件,該通知於101年11月2日送達予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上開資料。復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102年1月9日到場陳述意見,聲請人仍未到場,有調查筆錄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不合程式,且經本院命補正而未補正,依上說明,自應駁回其清算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邱泰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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