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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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780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潘麗秋 上列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李姵儀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貴公司陳稱債務人清償本件借款至102年12月10日(該日尚未違約),惟請求給付利息之起算日亦為上開日期,是請具狀陳明本件借款之違約金究為何年月日?又請求給付利息之起算日為何年月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李姵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