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7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伯彰 債務人 張錫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柒萬零陸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二)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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