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00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00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楊明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葉美玉 │新竹市第一信用│九十二年十二月五│壹萬叁仟陸佰元│AA一一0一四二│││││合作社總社│日││六││├─┼────────┼───────┼────────┼───────────┼────────┼──┤│2│葉美玉│新竹市第一信用│九十二年十二月五│壹仟陸佰元│AA一一0一四二│││││合作社總社│日││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