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8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
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鑫笙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預繳新台幣(下同)1,00
0元,業經本院98年度司字第119號民事裁定確定在案,為此請求鈞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以利聲請人取回云云。
三、惟查本院98年度司字第119號民事裁定主文第2項,本院已依職權確定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由鑫笙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此有本院98年度司字第119號民事裁定可憑,則本院既已於前揭裁判中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法條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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