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540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郁宙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540號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332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判決業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21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吳郁宙(下稱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3頁),被告不服具狀提起上訴但未具上訴理由,然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105年4月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5年5月2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且於105年5月12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住居所,並於105年5月22日發生送達效力,亦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94、95頁),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書狀敘明具體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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