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吳尚
(原名 吳政岳 )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 律師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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