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9月5日犯妨害風化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3811號(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53號,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06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結,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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