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訴易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訴易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易字第33號原告昇陽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之2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0月9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金龍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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