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2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促字第1282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梁倞瑋 債務人 石佩宜 律師(即 呂國雄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呂國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零捌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張美馨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