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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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五九號
原告甲○○右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馮衍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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