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促字第153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促字第153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一五三六七號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債務人柯福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零陸佰壹拾玖元,及其中貳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部份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3年4月1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雅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法院書記官簡永聰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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