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二四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以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五號判處三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三萬元,宣告緩刑四年,並於八十九年五月五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三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九十三年三月一日確定在案。茲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陳恒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