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5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5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56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債務人。
二、正確之利息起算(按未於票面約定特定利息起算日,以退票日為利息起算日)。
三、正確之清償日(按利息為請求將來給付,不須特定某一日,若於聲請事項特定某一日,僅能准許發給至該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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