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253號原告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 律師複代理人 沈奕瑋 律師被告 聯強 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李文輝 律師被告弘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林凱律師複代理人劉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弘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丁○○」記載,應更正為「弘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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