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76號上訴人0000-0000.
0000-0000.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 律師被上訴人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洪能超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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