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79號原告 施並辰 訴訟代理人韓萬來
施 呂美華 被告 劉純正 訴訟代理人 鄭春美 被告 陳炳森 訴訟代理人 馮意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事實及理由貳、實體事項中三、本院之判斷:
第四行「A部分10.06平方公尺」記載,應更正為「A部分40.06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又原正本判決漏附附圖部分,併予補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