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88號聲請人即被告 顏俊賢 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林仕訪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15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俊賢於提出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 嚴俊賢 因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其就客觀事實均不爭執在卷,復參酌證人即被害人之指述,及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殺人未遂犯嫌重大,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因覓保無著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0年6月7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本件雖有羈押之原因,然被告就客觀事實均已坦承在卷,爰准予提出新臺幣10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至被告雖表示希望指定之保證金金額為3萬元,然本院審酌被告所涉為重罪,兼衡本件犯罪類型、情節、手段等,本件仍以保證金10萬元之金額為當,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朱美璘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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