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章艶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所為刑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欄內關於章「艷」霞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章「艶」霞。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之姓名係章「艶」霞,有被告所提之戶籍謄本可憑,是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欄內關於章「艷」霞之記載係章「艶」霞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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