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隆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
000號、第27752號、第27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世隆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全部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蔡政佑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