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11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之1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川普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六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469,1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8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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