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6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6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6403號債權人 陳睿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余慈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㈢補正債務人余慈航為本件肇事者之釋明文件資料。
㈣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資料(如存證信函、掛
號郵件回執影本)。㈤補正對債務人請求工資損失一日金額為新臺幣參仟零伍拾
貳元之法律依據為何?(並非因車輛被撞擊本身所致之損失,故需釋明車輛被撞擊與工資損失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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