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建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建簡字第23號
原   告  彭中昭
       盧瑞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思怡
       彭嘉柔
被   告  洪憲明
訴訟代理人  洪筱鈞
       邱政勳 律師
複代理人  陳逸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6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漏未附附表一、附表二,應更正附加如本裁定後附之
附表一、附表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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