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7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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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748號
原   告  陳俊吉
被   告  楊正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
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7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原告只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
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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