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714號
原 告 江沛均
送達代收人 伍玲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國峰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