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754號
原   告  吳銅
訴訟代理人  陳恪勤 律師
被   告  蔡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86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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