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081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德容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慧英 上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3081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又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4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一項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4,500元;聲明第二項為財產上之請求,訴訟標的價額為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