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號聲請人即被告 賴勝文 選任辯護人 季佩芃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訴字第48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賴勝文(下稱被告)之父親罹患食道癌,須定期回診治療,因被告之兄長亦在屏東監獄服刑,無其他家人可照顧父親,須由被告照顧父親及分擔家計,請准予新臺幣3萬元保證金具保停止羈押,並願按時至轄區派出所報到及限制住居,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經本院認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又其所涉犯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之基本人性,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106年8月28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6年11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惟查,被告因另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45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後,於本院羈押期間,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借執行,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1月8日屏檢錦肅106執6945字第571號函在卷可稽,嗣經本院准許,並於107年1月11日(刑期起算日為107年1月10日)起移送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執肅字第6945號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準此,被告既因另案已送監執行,自被告入監之日起,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本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劉明潔法官鄭琬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