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1號聲請人 潘明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之證券不慎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惟查該證券付款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七賢分行主營業所設在高雄市新興區,並非本院之管轄區域,聲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001│新光人壽保險│臺灣新光商業│106年8月24日│4,473元│PX0000000│潘明珠│││股份有限公司│銀行七賢分行│││││││ 吳東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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